第七条

有效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预防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