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

教育部门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