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