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跨省(区)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异常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排查原因、采取应急措施,并与相关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沟通。
属于上游来水造成的水质异常或者水污染,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游相关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区)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