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已经形成的纳污沟渠、坑塘等,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