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船舶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