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市、县、乡、村实行河(湖、库)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上一级河(湖、库)长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对相应下一级河(湖、库)长实施考核,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机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