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海洋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