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船舶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与开采同步的地下水环境恢复建设机制,对采场、废石堆场(排土场)、尾矿库、选矿厂、冶炼厂等区域采取地面防渗漏等措施,开展尾矿库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预防尾矿淋滤液渗漏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或者回填。相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顿或者依法关闭对地下水影响大、环境管理水平差的矿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