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设置专门的污水、污油、垃圾存储或者处理装置,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禁止使用报废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船舶航行作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