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船舶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设置专门的污水、污油、垃圾存储或者处理装置,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禁止使用报废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船舶航行作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