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船舶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对船舶污染物实行从船上到岸上的全程监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