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船舶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港口、码头、渡口、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污染防治方案,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渡口、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规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