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蚕沙,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