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降低水环境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和规范使用抗生素等药物以及其他投入品,实行生态绿色养殖,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产养殖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