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污染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直接使用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重金属污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农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