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污染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直接使用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重金属污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农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