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