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种植业结构与产业发展布局,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选用耐旱、耐瘠、抗病虫的旱地作物品种,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增加耐旱作物和生态林的种植面积,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技术,促进生态农业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