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搬迁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