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