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搬迁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