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库实施生态化治理,培育水生动植物,恢复江河、湖泊、水库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河道管理部门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技术措施,促进水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