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其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