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城镇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