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或者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