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或者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