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收集的初期雨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