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对重大水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水污染问题,由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查处或者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