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水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