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监测、调查、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当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