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网络与大数据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和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