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汇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