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少于三年,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