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