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