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对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或者特定行业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