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对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或者特定行业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