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具体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及指标要求、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