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定期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