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