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管理,保护地被植物,保持水土平衡,防止河流、水库淤塞。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