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水源保护协管员队伍,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