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