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