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擅自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驶入的,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划定限制装载有毒有害物质车辆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