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