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点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