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有关政府补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回补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补助资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