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不足五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