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侵占或者挪用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附则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