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通报机构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