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和临终关怀等方面的服务。养老机构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