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对收住的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确认后,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确认后,变更养老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