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养老服务业协会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参照使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