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养老服务业协会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参照使用。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